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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出售,不能食用?

2020-02-25 08:20:30 禁用词查询网 1.15万人阅读
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站小编近期关注了越来越受到民众讨论的话题:到底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出售,不能食用?

 

2020年2月24日,《这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吃了就违法!(附名录)》

出处网址:http://news.ifeng.com/c/7uLhjG3RrUf

 

                                                                      -----先引用上述一篇网络报道,大家参考,后面再聊聊本站小编们的看法

 

我们来摘选文中重点:

 

1、“很多人疑问,到底哪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其实只要记住一句话,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2、‘“”第一财经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有14种,包括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有1种,为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有3种,包括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有1种,蜈蚣,别名“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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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词查询网在2018年,收录了涵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二级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名录”清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渔政禁售物种等等,避免行业人员发布广告中涉及到违规风险。

引用的这篇文章,本站小编们也多方查阅资料,除部分在保护动物名录内,其他并未搜寻到不得食用的明文法律法规,所以我站对于文章所述内容持有保留态度,也希望用户可以来邮件讨论,探讨。

同时,对于本文标题,有没有这样明确的禁食禁售名录,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所说的“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印证了。

 

引用: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文,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知道有多少关心这个话题的网友,认真查阅了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我们作为禁用词收录站点的小编,来回阅读了其中一些关键字段,先看下述问答记录: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有兴趣的同学们可以查阅:http://china.cnr.cn/yaowen/20200225/t20200225_524990173.shtml

 

如果您是可能涉及上述相关养殖,周边衍生加工业或食品业的商户,也请注意是否持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必要核准文件,也需要多加注意政策指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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